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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身广告发布条例

浏览次数:22  发布时间:2014-05-15  返回列表

     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改变车身颜色、即车身广告)

  根据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出台了“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见粤公(交)字[1993]347号文。

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所有人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如开天窗、加装大包围等。

(二)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分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变更登记业务。

(三)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办理上述第6、7项业务的,书面委托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申请改变车身颜色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查验民警确认机动车后出具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注:改变后的车身颜色和图案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站扣或二百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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